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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卷 星空灿烂 星空灿烂 故事梗概④

更新时间:2019-10-22 20:22:20 | 本章字数:4525

    ◆大浪淘沙,魏姓政要人物中(01-06),曾任中共辽宁省委书记魏秉奎,1978年11月被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四川省原省委副书记、省长魏宏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魏宏同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由监察部报国务院批准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降为副厅级非领导职务。原中共陕西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魏民洲,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原中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魏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原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魏俊星,2015年1月16日接受组织调查。原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等一批新生资产阶级分子及贪污腐败分子。      

    01【魏秉奎】(1928.10-1999.6.4),曾任中共辽宁省委书记,1978年11月被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辽宁海城人。

    1953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52年3月参加工作,高中。1952年3月起为鞍山钢铁公司铸管厂工人。同年12月加入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

    1960年2月起任鞍山钢铁公司铸管厂车间党支部书记。1968年3 月起任辽宁省鞍山市革委会副主任、中共鞍山市委副书记。1969年3月至1977 年3月任辽宁省革委会副主任。1973年6月至1977年8月任辽宁省总工会主任,其间:1973年7月至1977年3月任省总工会党的核心小组组长。1975年1月当选为第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职至1977年3月)。1975年9月至1977年3月任中共辽宁省委书记(当时设有第一书记)。1978年11月被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1979年9月至1988年5月为鞍山钢铁公司第一薄板厂工人。1999年6月4日在鞍山逝世。是中共第九届、十届中央委员(任职至“文化大革命”结束)。

    02【魏宏】(1954.5——)山东沂南人,原四川省委副书记、省长。

    197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0年11月参加工作。曾先后毕业于长沙铁道兵学院政治系,西南财经大学经济系研究生班。省委党校经济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1970年11月以后,在部队曾任排长、副政治指导员、正连职干事。1982年12月后任四川省永川地区、永川县人事局干部。1986年7月任四川省委组织部主任干事、副处长、副秘书长。1995年3月任四川省委组织部秘书长。1997年1月任四川省委组织部副部长。2000年8月任四川省雅安地委书记。2000年12月任四川省雅安市委书记。2002年8月任四川省委组织部副部长(主持工作)。2002年9月任四川省委组织部部长。2002年12月任四川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2007年5月任四川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中共十六大、十七大代表。四川省十届、十一届人大代表、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2013年1月29日,四川省委副书记、省人民政府省长、党组书记;2013年1月29日上午,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选举魏宏为省人民政府省长。

    2016年1月15日,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精神新闻发布会上,中纪委副书记吴玉良透露,四川省委副书记、省长魏宏涉嫌严重违纪,正在反省思过,下一步将根据情况做进一步处理。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魏宏辞去四川省省长职务的请求。

    2016年2月4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四川省原省委副书记、省长魏宏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魏宏同志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在自身存在严重违纪问题的情况下,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不珍惜组织多次给予的教育挽救机会,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对抗组织审查,在组织谈话和书面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插手司法活动。魏宏同志的违纪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魏宏同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由监察部报国务院批准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降为副厅级非领导职务。

    03【魏民洲】(1956.8——)原中共陕西省委常委、西安市委书记。陕西华阴人。魏民洲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

    197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5年8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工学学士,助理工程师。历任共青团河南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省青联秘书长,共青团陕西省委青工部副部长、部长,陕西青年旅行社总经理兼党支部书记,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秘书长、省希望工程办公室主任,共青团陕西省委副书记、党组成员,商洛地委副书记,商洛市委副书记、市长,中共商洛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2007年5月任中共陕西省委常委、商洛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2007年12月任陕西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2012年6月中央批准:任陕西省西安市委书记。陕西省第十、十一次党代会代表,省十届人大代表,第10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共十七大代表。

    2017年5月22日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8月3日被开除党籍和公职;8月22日因涉嫌受贿罪,被依法逮捕。2018年5月被提起公诉。6月22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魏民洲受贿一案。

    2018年11月20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魏民洲受贿案,认定被告人魏民洲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魏民洲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17年,被告人魏民洲在担任共青团陕西省委副书记、党组成员,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商洛市委书记,中共陕西省委常委、秘书长,中共陕西省委常委、西安市委书记及陕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和相关单位在矿产开发、土地竞拍、工程承揽、融资贷款以及他人职务提拔、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者通过其亲属等人收受他人以及相关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9783324亿元。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民洲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魏民洲在案发前与他人串供,指使他人销毁部分受贿所得,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魏民洲在受贿犯罪中有人民币2000万元属于受贿未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在侦查阶段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和提供线索的行为,部分查证属实,构成立功,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4【魏健】()原中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魏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曾任中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曾任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担任副院长;2008年接任第五纪检监察室主任,五室主要是负责联系西南片区(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和西藏)的纪检监察工作。2012年7月,魏健调任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二室分管联系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海关总署、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中国工商银行等26家机构。2014年3月中央纪委公布了最新的内部机构调整安排,纪检监察室总数增至12个,魏健改任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该室负责联系金融口的单位等 。

    2014年5月9日 ,魏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上述人士分析,魏健被查可能与他曾分管四川有关。2012年末原四川省委副书记李春城被查以来,四川已经落马多名高官,成为反腐的风暴眼。

    有媒体报道称,魏健不仅涉嫌向李春城(四川省委原副书记)“跑风漏气”,查办四川贪腐案期间还向跟四川官场牵连颇深的周永康通风报信。2017年1月3日,播出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上,关于这部专题片的新闻发布稿中,专门提到了三个人:朱明国、金道铭、魏健。

    2017年1月20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央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原主任魏健受贿案,对被告人魏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对魏健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05【魏俊星】(1955.10-)辽宁黑山人,原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中共党员,辽宁省纺织工业学校毕业,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终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

    1982年8月任开原县纺织厂副厂长、工程师;1985年5月任开原县纺织厂厂长;1986年5月任开原县纺织厂厂长、党委书记;1989年6月任开原亚麻厂厂长、党委书记、高级工程师;1991年7月任开原市二工业局副局长兼亚麻厂厂长、党委书记;1996年6月任开原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兼亚麻厂厂长、党委书记;1997年3月任开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1999年2月任铁岭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党组成员,经贸委主任、工业工委书记;2001年1月任铁岭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中共开原市委书记;2006年6月任中共铁岭市委常委、中共开原市委书记。2010年12月,任锦州市委副书记,锦州市副市长、代理市长。2011年1月,当选锦州市市长。2011年11月,任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2015年1月16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辽宁省政府副秘书长魏俊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06【魏鹏远】()毕业于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曾任国家能源局煤炭处处长、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正处级)。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

    2015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权威发布: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管辖,由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2016年10月17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被告人魏鹏远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魏鹏远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4年,被告人魏鹏远先后利用担任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基础产业发展司煤炭处副处长、煤油处调研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煤炭处处长、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煤炭项目审核、专家评审及煤炭企业承揽工程、催要货款、推销设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170911317亿元;魏鹏远还有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魏鹏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魏鹏远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不能说明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数罪并罚。其中,魏鹏远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魏鹏远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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